中国税务 2016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先复议后诉讼 一则虚开发票案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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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a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从事阀门销售的b公司2010年1月~2012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
经查,2010年10月和12月,b公司先后取得两张由地税局代开的运输发票,金额分别为36800元、56700元,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576元,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科目在税前列支。后经调查证实,这两笔业务内容不真实,资金流虚假,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允许税前列支。因此,稽查局决定,b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576元,企业所得税1818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