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4期
钟税官信箱
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照明设备是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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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12月将购进的照明设备安装在巷道中使用,这批照明设备的进项税额在购进时已抵扣,请问是否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某煤炭采掘企业财务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第一条规定:“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