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5期
钟税官信箱
每月固定发放的交通费补贴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一篇 下一篇q钟税官:
根据公司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每月为在职员工发放交通费补贴400元,随工资一并发放。请问我公司每月固定发放的交通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某企业财务人员
a某企业财务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钟税官
(责任编辑:温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