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5期
纳税小提示
董事费收入计征个税需区分情况
上一篇 下一篇董事费是公司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一项报酬。由于董事会成员与单位的雇佣关系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法也不同,在日常税务处理中,应注意区分不同税目,正确核算。
2016年2月,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公司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本单位员工和非本单位员工两种。在发放董事费时,该公司未明确区分,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检查人员随即向该公司会计进行核实,并进行税法宣传: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存在这种关系。最终,该公司补扣缴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