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7期 业务指南

案解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账务处理

杨臻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不动产被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这对各个行业的纳税人来说是重大利好。那么,纳税人对购入的不动产应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不同形式取得不动产的抵扣政策有无区别?不动产改变用途,以及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企业注销时,尚有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针对这一系列税务问题,笔者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及具体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某大型工业制造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h公司)发生如下业务(以下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当月通过认证,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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