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8期
纳税小提示
委托建设的房屋房产税申报时点有要求
上一篇 下一篇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以房屋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这是企业在申报房产税时非常关注的方面,但企业往往会忽视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谓“顾此失彼”,从而产生了涉税风险。
某制造公司为扩大经营,委托施工企业建造一幢厂房作为车间,并已投入使用,却一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在一次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发现:该厂房于2013年6月委托建造,于2014年1月初投入使用,由于工程款尚未结清且未取得发票,截至目前一直未办理验收手续。该公司一直将该房产挂在“在建工程”科目,没有暂估入账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也一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其2014年、2015年度未缴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