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8期 工作探索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判断标准的探讨

何成实 胡宗礼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混合销售的概念被重新定义,新的混合销售与过去营业税时代的混合销售本质上有无区别?混合销售中的“一项销售行为”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如何才能更加合理?笔者与您分享自己的观点。

一、混合销售营改增前后政策对比

关于混合销售,我们先看看以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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