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12期
业务指南
营改增之交通运输服务及物流辅助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航空、打捞救助等服务,原服务业中的仓储服务,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同城快递,均按“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异地快递,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道路通行服务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实务操作中,易将交通运输服务及物流辅助服务两者混淆,笔者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对交通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作简要分析。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