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12期 钟税官信箱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何计算优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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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2009年实现获利,2010年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税法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我公司可以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优惠期应该如何计算?从哪年开始计算?

某企业财务人员

a 某企业财务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如果是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可从2009年起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是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从2010年起享受20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1~2013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钟税官

(责任编辑:温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