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2期 法规选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国际税务部门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大了力度,政策掌握和执行也逐渐规范化。近年来,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主要是其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并由境内企业向该境外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管理费等费用,此类外派模式较普遍存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中,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对此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在此情形下,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难以把握。为从技术上解决这一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体现税法执行的公正性和确定性,并使管理规则具备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于2013年4月19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旨在明确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构成机构、场所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等问题。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