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3期 专题策划

关于外国投资者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权益征收所得税的思考

作者: 付树林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 上一篇 下一篇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借鉴国际惯例和外国先进经验,针对中国跨境税源管理现状,完善了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其中,把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及履行纳税义务作出规范,并设立一般反避税规则,为中国对外国投资者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权益征收所得税(以下简称“间接转让征税”)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间接转让征税现状

外国投资者在境外设立控股企业(以下称为“境外企业”),该境外企业又直接或间接控股中国居民企业或者在中国拥有不动产等权益,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转让境外企业,就出现了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权益的行为。其一般模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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