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3期 专题策划

“合理商业目的”辨析

作者: 吴振宇 单位:杭州中翰普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 310007 上一篇 下一篇

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为依据而调整的反避税案件不时出现。本文试图对“合理商业目的”的缘起以及中国的实践进行粗浅的探讨,着重评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相关规定并对此提出完善建议。

一、“拉姆齐原则”和“合理商业目的”概述

“合理商业目的”被各国广泛应用于一般反避税立法及实践,但是鲜有具体详细的定义。在英美法系国家,“合理商业目的”由判例来确立,法官是“合理商业目的”的最终判定者。比较典型的是英国上议院通过irc v. ramsay和irc v.burmah oil co.ltd.两个案例确立的拉姆齐原则(ramsay principle)。两个案例都探讨了这样一种情形:公司获得了大笔的资本收入或遭受了损失,试图通过一系列复杂但无实质后果的交易,制造出人为的资本损失,借此避免缴纳部分资本所得税。英国上议院认为,一项事先安排好各个步骤的交易行为,如果除了避税外不具有任何商业上的目的,则应当以整个交易整体来判断其在税法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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