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4期 专题策划

香港一般反避税规则简述

作者: 许炎 单位: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 中国 香港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一国两制”原则下,香港特区政府有权就在香港征收的税种、税率、税收减免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包括反避税制度制定税收法律,不受中央政府干预。与内地不同的是,香港实行属地原则,仅对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征税。由于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其税制的设计和税收实践深受英国与其他英联邦地区税制以及普通法制度的影响。

相较于许多国家和地区,香港税制简单清晰。为了达到税制简明的目的,香港的税收基本法律——《税务条例》一直以来包含较少反避税条款。《税务条例》第61条是一般反避税条款,在制定之初就已存在。由于税务筹划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变得日益复杂,香港引入了针对租赁、亏损公司、收购和使用知识产权、利息扣除和有限合伙业务亏损的特定反避税条款,并引入一条新的、较为全面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第61a条,以堵塞税收法律的漏洞。此外,为解释和说明如何适用反避税条文,香港税务局制定并颁布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15号。(1)该指引主要说明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税务局在某些情况下的实际做法,或概括出税务局对某一法律条文的理解。指引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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