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6期
政策解读
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个税政策变化
上一篇 下一篇为了解决港澳税收居民因跨境工作受雇所得双重征税的问题,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受雇所得条款(与澳门间安排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下统称“受雇所得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并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16号公告对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涉及的居民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将相关变化解析如下:
一、适用对象发生变化
《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而16号公告适用对象仅为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不适用非港澳税收居民以及仅在内地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但其他外国人如果满足内地、香港或者内地、澳门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中规定的港、澳税收居民时,该个人也可以享受16号公告规定的特别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