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3年 第1期 法规选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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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税收协定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规定只有真正的“受益所有人”才能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税收协定待遇。2012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做出进一步明确。作为对“601号文”的进一步细化,“30号公告”使符合条件的外商取得“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变得更加容易,从而使外商将利润汇回本国的税务风险大为降低,这也意味着我国预提所得税政策变得更加明朗,我国吸引外资的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3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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