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3年 第3期 案例点评

是加收滞纳金还是加收利息

作者: 王开智 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 山东 菏泽 274000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情况

甲公司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b公司注册地在中国香港地区,持有甲公司34%的股份。a公司注册地在中国香港地区,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持有甲公司25%的股份、b公司27%的股份。a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200万元股权以1500万元转让给b公司,双方于2011年6月1日签署转让协议,并商定b公司在2011年12月1日前将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支付给a公司。2011年8月4日,a公司收到股权转让价款1500万元。2012年3月1日,a公司配合甲公司修改股东名册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4月1日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加收滞纳金4650元。2012年4月21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依据收益法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于2012年6月21日勒令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并加收利息89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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