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3年 第4期 税收小知识

税收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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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 又称“永久性设施”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应具备以下3个基本条件:1.有一个从事营业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等设施;2.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的;3.这种场所应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常设机构是对跨国营业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的依据。一般说来,只有跨国纳税人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从常设机构取得所得,该国才可认定该项所得来源于本国,从而可行使地域管辖权进行征税。以常设机构解决跨国营业所得在来源地的征税问题,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准则。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的宽窄直接影响到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利益的划分。限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常设机构大多是发达国家设在发展中国家的,因此,发达国家多倾向从窄认定常设机构,而发展中国家多倾向从宽认定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