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3年 第5期
税收与生活
遗产税的起源
上一篇 下一篇遗产税的起源主要有遗嘱检验税、土地继承金、遗赠权购置费和教会遗产税四种,分别对现代遗产税制的建立产生了不同的重要影响。
一、遗嘱检验税
一般认为,人类最早的遗产税是古埃及的遗产税和古罗马的遗产税。
早在公元前7世纪,古埃及就已存在财产转移税,税率为值百抽十,由政府在人们进行财产转移登记时进行征收。不管是不动产的转移,还是动产的转移,也不论是转移给亲子,还是转移给他人,都按统一标准征收。这也是后世总遗产税模式的由来之一。
不少学者认为古罗马的遗产税是从古埃及借鉴过来的,但古罗马的遗产税却是真正意义上的遗嘱检验税。公元6年,古罗马皇帝奥古斯都迫使元老院通过了《关于1/20的遗产税的优流斯法》,规定遗产继承人一般应于被继承人死亡后3~5日内将遗嘱代交税务处,在税务员前经半数以上的遗嘱见证人验视密封遗嘱的印章,然后启封,当众宣读遗嘱内容,并由税务员笔录遗嘱副本存档,缴纳1/20的税金。这种遗产税对死者六等亲以内的亲属继承的遗产免予征收,只对死者六等亲以外的人继承的遗产征收,因此是一种继承税。这是后世遗产税区分亲等征收和分遗产税模式的由来之一。古罗马人区分亲等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是“务使其财产留于其家族或亲属集团内部”,因为当时社会财富贫乏,普遍需要鼓励财富的聚集,以促进财富的创造。这正好与现代社会的情形及其遗产税的调节目标相反。这种遗产税还规定了专门的用途,作士兵之养老及屯田金。这对后世形成遗产税的专款专用制度有较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