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3年 第2期 案例分析

关于非地产公司土地投资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探讨

艾华 张延辉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情况介绍

甲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亦称投资方)于2006年通过竞拍方式获得一宗工业用地的使用权,支付价款和相关税费共计1000万元。两年期间甲公司并未按照预期的计划有效使用该土地,为了实现其商业目的于2008年将闲置两年多的该宗土地投资于乙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亦称被投资方),占乙公司全部股份的10%。投资时甲公司通过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宗土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2203万元。随后双方签订投资协议,乙公司接受的该宗土地的投资价值为2000万元,并以此为对价确认了甲公司2000万元的股权。协议同时规定,在投资期间甲、乙双方共担风险,共享经营成果。甲公司于2008年通过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乙公司按2203万元的评估价格和4%的契税税率缴纳了契税88.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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