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3年 第5期 工作探索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协调问题*

王红晓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存在着非协调性,各成员国财产税选择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都各不相同,由此形成的财产税体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财产税具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所没有的功能和优点,能有效地弥补这两大税收体系的不足,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关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之间的财产税协调问题。目前,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协调中,中国应着手以下工作:尽早出台“中国资产评估法”;完善对房产及其占用土地的征税;开征遗产税;更新、修订与东盟国家的税收协定。

关键词:中国-东盟,财产税,协调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存在着非协调性,各成员国财产税选择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都各不相同,由此形成的财产税体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财产税具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所没有的功能和优点,能有效地弥补这两大税收体系的不足,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关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之间的财产税协调问题。目前,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协调中,中国应着手以下工作:尽早出台“中国资产评估法”;完善对房产及其占用土地的征税;开征遗产税;更新、修订与东盟国家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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