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3年 第7期
案例分析
实物捐赠行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征管案例辨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案例实况
甲企业成立于2010年10月,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生产销售,已于当年11月办理国税登记证,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2012年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48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00.6万元,税款375.15万元。2012年12月,企业将生产的一批微波炉通过某县级政府捐赠给辖区内的中小学校,该批微波炉成本为20万元,同类商品的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28万元。甲企业在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时,认为捐赠行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标准,直接以成本20万元减少微波炉库存商品,同时以该批微波炉不含税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76万元(28×17%=4.76),并将销项税额与微波炉成本之和转为营业外支出,具体会计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