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1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经营地点变动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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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涂料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整体迁移到外市。请问我公司经营地点变动后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保留,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我公司迁移前未抵扣的进项税能否继续抵扣?

某财务人员

a 某财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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