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2期
特别策划
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新疆试点资源税改革两年多来,可以显见的是资源所在地的财政增收效应,但加税并未激发生产企业降低成本和创新的动力,且由于没有相应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配套,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的目标暂时没有达到。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应将税费改革同步进行,在保持现有税率水平前提下,逐步扩大从价计征的品种。
我国开征资源税近30年来,以调节级差收益为主要功能的定位难以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较低的税负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节约使用,也未体现资源所在地应有的利益,并维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继2010年在新疆和西部12省区先后试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之后,2011年11月1日起,油气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开,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步实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的企业依法征收资源税,不再征收矿区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