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3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园林绿化等费用是否可以预提?
上一篇 下一篇q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最近新开发了一个楼盘,部分成本费用如园林绿化费尚未结算,后续还将发生有关支出。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额,我公司对这部分费用进行了预提。最近税务机关检查时,指出我公司不得预提这部分费用,请问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税法上规定哪些成本费用可以预提并税前扣除?
某房地产企业
a某房地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