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6期
法治视界
歪招“避税”得不偿失
上一篇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这一规定与之前普遍按房屋转让总价1%~3%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相比,大幅拉高了交易成本。为了少缴税,假赠与、“阴阳”合同、假离婚、打假官司等所谓“避税”招数层出不穷。但是您知道这背后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吗?
假赠房:多花冤枉钱
袁女士举家迁到了省城,计划买一套房子安顿下来。表姐骆女士闻讯后表示,自己在省城有三套房,儿子马上要自费出国留学,正想出手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