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6期 业务指南

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文 高金平 上一篇 下一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等文件,操作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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