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7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合并后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新公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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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服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与另外一家企业合并。我公司名下所有资产、负债等全部转让给这家企业,并按规定注销了我公司的税务登记。合并前我公司尚有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进行抵扣(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部分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合并后的新公司继续抵扣?

某企业财务人员

a某企业财务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对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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