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8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未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厂房能否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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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于2011年开始新建两栋厂房,2012年10月竣工后投入使用。由于有部分工程款尚未支付给建设方,这两栋厂房还未办理竣工结算,我公司也未取得有关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对新建的厂房计提折旧?

某企业财务人员

a 某企业财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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