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9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库存商品移库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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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总部与下设的几家分公司均不在同一地区。最近,公司决定将分公司的库存商品移送到集团公司总部统一管理。请问这种异地库存商品移库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有关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有关增值税?

某集团公司财务部

a某集团公司财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里所指“用于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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