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12期 业务指南

融资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所得税核算

文 刘泉军 上一篇 下一篇

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如果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较长,超过了正常的信用条件,实质上就具有了融资性质。对此类业务,会计上确认的固定资产初始入账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而导致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本文对融资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涉及的所得税核算问题进行解析。

一、固定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分析

对于融资性分期付款购买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为分期付款额的现值或者现购价格与支付的安装费用之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分期付款总额与支付的安装费用等相关税费之和。因此,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在于,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所以,在融资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交易发生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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