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7年 第4期 案例点评

关注后BEPS时代 应对国际税制竞争

作者: 孔丹阳 张 旭 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 北京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澳大利亚税务局在进行跨国集团转让定价调查中发现,企业通过搭建或重组集团架构实现功能风险剥离进行避税的问题日益严重。澳大利亚税务局对该类案件予以重点关注,对其进行了针对性的立法,加大了打击力度。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澳大利亚打击国际避税的实践予以介绍,以期对中国反避税工作有所启示。

一、典型案件

总部设于美国的某集团企业,通过在百慕大、爱尔兰、荷兰设立的三家海外公司转移本应该属于澳大利亚公司的合理利润。该案件中,被调查企业是位于澳大利亚的a 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向其关联公司(爱尔兰 b 公司)提供在澳大利亚境内的营销服务,同时向购买爱尔兰 b 公司产品的澳大利亚客户提供销售支持服务,促成双方的交易,以成本加成的方式获得较低的利润回报。爱尔兰 b 公司的销售方式大部分为在线销售,澳大利亚客户与爱尔兰 b 公司直接签订合同购买商品,销售收入计入爱尔兰 b 公司。爱尔兰b 公司表面上在澳大利亚没有设立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以下简称pe),接受并处理客户订单以及付款的服务器也不在澳大利亚境内。与此同时,爱尔兰b 公司将部分利润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通过设立在荷兰的c公司转移到位于百慕大的d公司(具体交易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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