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7年 第7期
专题策划
新加坡增值税立法及其对我国营改增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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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增值税立法与运行的基本状况
(一)新加坡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增值税在新加坡被称为货物与劳务税。1993 年11月26 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货物与劳务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决定自1994 年4 月1 日起征收货物与劳务税(以下简称增值税)。(1)
2013 年11 月11 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2013 年货物与劳务税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1)增加了审计官可以向公安局长和商务部长提供与《贪污、贩毒以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没收)法》第六编规定罪行的调查和起诉相关的信息;(2)规定由纳税人以代理人身份为不属于纳税人的主体进口货物以及由代理商为不属于纳税人的主体代理销售货物,可以视为由该纳税人本人进口货物或者由该代理商本人销售货物;(3)将公务员的范围扩展到根据《新加坡内地税务主管机关法》第9 条第4 款规定任命的任何雇员;4)增加了税务机关拘留纳税人的权力,行使该项权力不需要事先取得任何许可证,但拘留之后应当立即送交地方法院审理,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48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