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7年 第8期
税收实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 相关税务处理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二三十年来一直保持中高速的稳定增长,众多外资通过持有境内财产分享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红利。为了降低交易过程的税负、使退出程序便利化,很多交易搭建了含中间层公司的离岸架构,外资退出时直接转让中间层公司股权,间接实现了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人为将所得来源地转换成中间层公司所在地,逃避了在境内的缴税义务。
对于这种避税模式,中国税务部门重拳出击,出台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以下简称698 号文),首次明确了中国作为间接来源地,对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有征税权。698 号文借鉴了发达国家一般反避税制度,维护了中国作为价值创造地的税收主权,打击了税基侵蚀筹划,是中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领域迈出的重要一步。698 号文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收处理采用了“穿透法”,当间接股权交易被判定为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中间层公司将被否定。“穿透法”类似于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专对导管公司判断的设计,其对导管公司的典型性要求较高,适用范围相对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