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7年 第10期 跨境税收

“中国投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初探

作者: 李 忠 田家华 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 北京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背景及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和金额都有严格的限制,跨国公司在中国选择合资或者合作的形式进行投资。1995 年4 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投资性公司的性质、审批及业务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许多跨国企业为了扩大投资和降低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间的协调成本,开始在中国设立投资性控股公司,在华进行投资并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管理,我们称其为“中国投企业”。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投企业”作为跨国企业在中国的总部,逐渐整合了中国境内关联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其业务涉及集团价值链的核心环节,在中国设立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研发中心、财务共享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信息技术中心、物流中心等,实现资源的共享,降低了集团成本,提高了集团整体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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