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7年 第11期 政策透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出新规 扣缴时点大不同

作者: 陈 琳 张 颖 丁奕菁 单位: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2017 年10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 号)(以下简称37 号公告),取代了现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下简称3 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源泉扣缴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将对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产生重要影响。

一、37号公告最重要的变化

37 号公告最重要的变化包括 :将股息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由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如实际支付在先则为实际支付日)调整为实际支付日 ;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允许分期纳税,且先按收回投资成本处理,再就转让所得纳税 ;明确税款计算中的汇率换算时点、修订股权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规则;取消了非居民企业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税款情况下应在7 日内自行申报的规定 ;废止了相关旧文件或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废止《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 号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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