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7年 第12期 政策透视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新规的解析

作者: 王宝杰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 上一篇 下一篇

2017 年10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7 号)(以下简称37 号公告)。37 号公告着力在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遵从成本上下了功夫,是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努力优化税收环境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迈进了“低成本,高遵从”的新时代。

一、37号公告将企业减负的措施落实

(一)推迟纳税时间

1.将股息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由董事会决议派息日调整为实际支付日。对于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时点,《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4 号)(以下简称24 号公告)第五条曾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有的企业由于现金不足,可能实际支付股息的时间远滞后于宣布利润分配的时点。这种情况下,对于现金流不足的企业来说,该笔税款会增加企业负担,有的企业可能会拆借资金履行上述纳税义务,也有的企业可能因此拖延纳税申报时间,导致在实际申报时还需缴纳滞纳金、罚款等。37 号公告废止了上述条款,并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重新定义为实际支付日,递延纳税时点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现金占用的时间成本从而减轻纳税人负担,推迟缴纳税款的现金流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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