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1期 税收管理

对持有伪造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刍议

谢玉曦;李文意;何 佳 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目前在查处持有伪造发票违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衔接问题

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无与《刑法修正案(八)》中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只有《发票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由于《税收征管法》在持有伪造发票违法行为的领域存在法律空白,而相对立法层级较低的《发票管理办法》在违法行为的表述上与《刑法修正案(八)》存在差异,导致税务机关在查处持有伪造发票的违法行为时陷入无法可依、无法可用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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