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由一起案例看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执行
上一篇 下一篇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在上一轮十年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明确和调整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其中确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15%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极大推动了西部地区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了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了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能力。但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基于某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具体案例,分析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某省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行政金融服务管理机构和设立在县(区、市)的八十多家农村金融服务单位、资金结算服务中心三部分组成,均为企业法人(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如图1)。该金融服务体系的资金结算服务中心经营范围是向该金融服务体系的其他八十多家农村金融服务单位提供资金拆借、账表、电子设备信息咨询及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包括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内部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往来拆借收入、服务机构之间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其中投资收益包括债券利息收入、投资买卖差价、股利和其他。资金结算服务中心与其他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签订了买卖债券的代理合同,用闲散资金在二级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购买各种短期股票和债券以取得收益。资金结算服务中心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建设”备案享受了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并且出具了省发改委开具的属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证明,2012-2015 年四年共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