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4期 税收管理

企业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清偿的政策建议

□ 卿 云 周芯竹 杨锦成 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生制度在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不断应用,如何确保破产重整中国家税收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害,找寻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处置税收债权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实现《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衔接和政策统一,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建议修改破产重整税收债权滞纳金的相关政策

(一)将滞纳金受偿权确定为不优先

其理由:一是滞纳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优先受偿。无论是现行《税收征管法》还是《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都认为滞纳金是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利息性质的补偿债权。因而,滞纳金应与其他债权同等对待,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清偿。二是一旦破产重整企业的普通债权人较多,破产财产相对较少,如果税务机关再继续主张滞纳金的优先受偿,势必导致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更少,从而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如果将滞纳金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可能会使税务机关有恃税收优先权,而无恐税款无法清偿,从而怠于催缴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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