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10期 税收管理

信用体系下欠税追缴问题初探

唐晓东 赵振平 单位: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及国家34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税收信用体系初步建成。那么,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利用这种信用体系达到清缴欠税的目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信用体系下欠税追缴的难点

(一)执法成本高,追欠手段不理想

当前常规的追欠手段有限,不外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但这些手段并不能达到理想的追欠效果。一方面,税收保全措施的前置条件太多,证据保存难度较大,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此项措施常常被税务机关放弃;另一方面,强制执行中的查封、拍卖等程序需要经过复杂程序,且期限较短,不仅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行政成本,而且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此外,《税收征管法》只赋予了法院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对于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法院通常以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为由,告知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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