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1期 工作探索

构建涉外案件“税务机关+法院”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的设想

孙隆英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权力机关中,税务机关作为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组织并实施税收征管;法院作为司法部门负责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争议的解决,化解社会纠纷与矛盾。由于税收征管的需要,使这两个原本独立的部门产生了交集,如何加强对法院执行中涉税事项的监管成为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区分法院涉外案件的涉税类型明确税收征管的方向和目标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法院的涉外案件逐渐增多,之所以被称为涉外案件,是因为这些案件中含有以下一类或多类涉外因素:第一类是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若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也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二类是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境外。第三类是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境外。这些涉外因素不仅给法院的管辖权确定和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而且相比于通常情况下的国内民商事案件,涉外案件在税收征管上的难度更大,税务机关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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