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4期
政策解读
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上一篇 下一篇2017 年3 月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版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6 号,以下简称“6 号公告”),并将自2017 年5 月1 日起开始施行。6 号公告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中的工作成果,特别是有关无形资产的内容整合进了中国的税务法规,同时整合了过往关于自行调整和对外支付的法规,并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一些常见惯例进行了明确。
一、主要框架
6 号公告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以下简称2 号文”)中的第四章、第五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18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 号公告”)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