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4期 业务指南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杨玉鹏 刘霞 上一篇 下一篇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对原有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了修改,更加系统、清晰地反映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额的形成和缴纳过程。笔者对财会﹝2016﹞22 号文件规定的会计科目的用途及核算特点等予以归纳,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及用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待转销项税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十个明细科目。前九个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和履行情况,其中,前八个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产生及缴纳过程;“待转销项税额”和“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产生和缴纳过程。“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形成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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