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5期
“深化税收改革 推进税收现代化”征文
完善货物与劳务税制的 思考
上一篇长期以来,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主体的货物与劳务税(以下简称“货劳税”)一直是我国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税收体量大,其间接税的特点也利于降低征纳成本,在发挥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等税收职能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增值税和消费税还存在不足,如何完善,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货劳税制需完善之处
增值税方面。首先,增值税覆盖货物的生产和销售、劳务的提供等经济生活全部领域,其中性特征和链条式抵扣特点,难以对供给结构和特定对象进行深度干预,无法有效对接产业政策的精准扶持。其次,起征点(特别是按次计征的起征点)过低,使得众多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免税政策。第三,税率档次过多,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第四,部分货物出口环节退税率与征税率不同,难以实现出口货物“零税率”的政策目标。第五,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确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在后,并吸收了部分改革实践与最新研究成果,在某些条款如抵扣与不得抵扣范围等方面与增值税条例细则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