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8期
案例分析
对税收安排“受益所有人” 的判定与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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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 年12月30 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税收安排相关优惠。其提供了非居民企业的香港身份证明并填报相关表单,希望备案后享受内地与香港之间税收安排对由内地企业分配给香港投资者的股息征收5% 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并于当日申报实施2013 ~2015年度部分股息分配136 708 000元人民币,入库预提企业所得税税款6 835 400 元。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安排后续抽查的要求,税务人员发现三项疑点:
一是申请享受税收安排优惠待遇的香港税收证明上,中文表述的单位名称与注册登记证以及税务登记证上投资方名称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