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8年 第5期
案例分析
基于一起发票兑奖诉讼案件对税务行政允诺的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2010年1月14日,p市l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培训公司”)与陈某签订车辆转让合同,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b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车)转让给陈某,有关条款约定l培训公司为名义车主,陈某拥有车辆实际使用权,且在六年之内不得转让车辆所有权给他人。2013年初,陈某把车辆私下转让给俞某。
2015 年 10 月29 日,p 市a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检测公司”)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付款方为b车辆(标注车牌号),金额为 100元,并备注l培训公司。2016 年7 月20 日,根据p市地税局在其门户网站发布的《f省p市地税局2016 年通用机打发票二次抽奖结果公告》(以下简称《抽奖结果公告》),上述发票中奖,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抽奖结果公告》规定兑奖时限截止至2016 年8 月20 日,兑奖方式明确规定如下:“中奖者为个人的,须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居民身份证前往 p 市地税局办理;中奖人为单位的,须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中奖发票单位负责人委托领奖证明书办理。”俞某认为其系b车辆的所有者,委托其父亲分别于2016 年8月19 日、20 日前往 p 市地税局咨询,同时提供盖有 a 检测公司公章的中奖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要求兑奖。p市地税局认为俞某不是车主,无法提供中奖发票发票联,没有向其兑付奖金。俞某对p市地税局不兑付奖金的行为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