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8年 第1期
政策解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政策解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相关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7 号)。该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着重解决了征管工作中的难题。笔者就该公告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减少办税负担,改善营商环境
取消合同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但自2017 年12 月1 日起,除特定情形外,不再普遍要求报送合同资料。特定情形仅限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 年第40 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7 号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提供相关合同资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