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8年 第7期 案例点评

国际认证费 是劳务所得还是 特许权使用费?

作者: 习小琴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 上一篇 下一篇

非居民企业的大多数合同是混合了多种交易形式的组合,可能既存在技术许可的内容,又包含了一定的劳务或服务行为,也可能是既有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又有著作权使用权的转让。对于这种混合合同,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税法并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一些境外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来混淆混合合同的性质,逃避税收征管。因此,如何科学区分混合合同的所得类型并进行课税判定一直是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难题。

认证合同就是一个典型的混合合同。合同中,境外认证机构既为中国企业提供一定的检测服务,又授权中国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和文书。由于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在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上的显著差异,税企双方往往会就合同的所得类型产生争议。本文通过剖析一个关于认证费跨境支付的真实案例,意图为今后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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