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8年 第7期 案例分析

论未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孙伯龙 王桦宇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某高校校办企业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长期从事继续教育培训及咨询服务。a公司根据其制定的《师资管理办法》按月结算支付给授课老师课时费,但未明确约定课时费是税前还是税后,并且未与授课老师签署劳务合同。a公司2014~2016年支付课时费共计2 000 余万元,仅代扣代缴并申报个人所得税100 余万元。在a公司财务账目中,以实际支付的课时费为实际成本列支金额,并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2016年12 月之后,a 公司开始规范外聘教师课时费的发放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

2017年5月,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4~2016 年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存在疑点,于是要求其财务人员提供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明细资料和个人工资薪金发放明细表。经查,a公司在2014~2016年支付授课教师课时费而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约为382万元,举办某赛事活动的奖金礼品、劳务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约为5万元。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计算,2014~2016年期间a公司合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共计约387万元。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1)予以追责,遂拟定税务处理决定,责成a公司限期补扣补缴税款,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 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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