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8年 第10期
政策解读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上一篇 下一篇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6 号),就纳税人关心的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进行明确。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15 年两次下发文件,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一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二是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三是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100 万元,允许加速折旧 ;四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